记者从儋州法院获悉,该市新州镇某村农民赵某善参加对该村枪弹安排埋藏,非法参与持有枪支、弹药,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查明,新州镇某村委会以护村名义将文革期间遗留的枪支及购买的枪支长期私藏。该村委会原书记赵某儒于1993年年底调走后,原负责保管村里枪支、弹药的两名人员以年纪大为由找原村委会副主任赵某运,要求另外安排人来保管。赵某运则叫两人去与村各生产队长商量。经商量决定,将村里枪支、弹药由各生产队长分三组保管;生产队长更换的,新任队长负责保管。而赵某善在1998年至2003年间担任该村委会副主任,参与安排村枪支、弹药埋藏。
2003年5月3日,儋州警方在黄玉村对面北门江江坝处查获由陈某兴、赵某良及赵某妃负责埋藏的9支枪支与陈某兴、赵某良及赵某生负责埋藏的1688发子弹。经鉴定,缴获有四支枪支及一支仿制步枪具有射击能力;其它四支枪支不具备射击能力。
2003年5月上旬某日,因公安机关搜缴部分枪支弹药,赵某善参与安排将埋藏在“赵宅庙”防洪坝处的部分枪支转移到“过江田”附近重新埋藏。
2012年6月6日凌晨,儋州市公安局新英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春马公路北门江河附近一洼地内缴获11支枪型物。经鉴定,这11支枪型物,有6支为国产56式7.62mm半自动步枪;2支为国产56式7.62mm冲锋枪;2支为国产50式7.62mm冲锋枪;1支为美国制式7.62mm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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