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五航班炸弹案一审宣判现场(摄影:徐志毅)
引爆“诈”弹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说起动机,他在法庭上陈述,作为一名有前科的刑满释放者,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屡被警察“特别对待”,为泄私愤,他选择了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政府花点钱”。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张玲通讯员林劲标)近年,航班“诈弹”事件频发,截止今年10月,全国查办的涉及散布或传播飞机“诈弹”信息案件就达80多起。9月29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罪门槛、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而王洪亮也成了该解释出台后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航班“诈”弹有什么危害?被告人到底出于何种动机?法官如何量刑?
“我一下来,就发短信,我还活着”
5月15日8时许,在西安前往深圳机场的ZH9243航班上,一切如常。徐某瑛女士是一名旅行社职员,乘坐飞机是家常便饭,可是那天的一些异常还是让她觉察到了好像“出事”了。
那时,徐女士突然感觉到耳膜一阵疼痛。然后飞机就开始从12000公尺开始急速下降。这种疼痛大约持续了8分钟。“害怕极了,但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徐女士用安静和诡异来容易飞机上的气氛,连其他人呼吸的声音都能听到。
此时地面气氛更加紧张。深航保卫部副经理陈某称,接到西安机场公安称有“诈”弹电话后,公司立即跟机长取得联系,要求就近降落、清舱检查。
紧接着,机长进行了广播,大体的内容是因紧急原因,无法按原班飞行。此时,飞机已经在桂林机场紧急迫降。 “我以为我的命保不住了,很恐慌。”徐女士回忆,当时飞机的安全门全部打开,六个应急滑梯展开。机长连续说了同一个词:“紧急撤离!紧急撤离!紧急撤离!”
由于距离安全门近,她脱下鞋第一个从滑梯上滑了下来。下来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家人发了短信,告诉他们“我还活着”。
“我到现在还有一种恐惧。”8月13日,徐女士出庭作证,以后坐飞机还有一种隐形的心理恐慌。据深航的代表称,当时该公司所属的三个航班,除了西安起飞的备降桂林机场外,南京到深圳的飞机刚起飞不久立即返航,而北京至深圳的飞机当时还没有起飞,立即采取了清仓安检措施。
引爆“诈”弹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说起动机,他在法庭上陈述,作为一名有前科的刑满释放者,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屡被警察“特别对待”,为泄私愤,他选择了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政府花点钱”。
“我只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但是我也是受害者”
引爆“诈”弹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说起动机,他在法庭上陈述,“(查我证的)警察跟我说,他也没办法,也是工作,我这里一用身份证,派出所就会报警。我能理解。但是有没有考虑过我的心理感受,我又没有做坏事,我有了工作,就是因为以前的事儿,老是来查我的证。”
这事要从他的曾经一段经历说起,他是一名刑满释放者。
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书,王洪亮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一直想融入社会,但是警察却总是找我的茬。”王洪亮说的是查证这件事让他觉得很憋屈。
决定打电话前一日,他在一家网吧上网,结果警察来了查了很多人的身份证却唯独把他带走了。王洪亮觉得警察查证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生活。
在法庭上,他说,有一次他跟女朋友在宾馆开房,可是刚入住,警察就找上门,并把他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拍照,让他感觉很憋屈、丢人。当时女朋友都吓得脸色惨白“所以我决定必须发泄一下”,于是他想到了打电话恐吓航班,“让政府花点钱”。
电话打完,王洪亮就后悔了,“没想到会有铺天盖地的新闻”。于是,当日,他决定逃到东莞。没想到,警方只有一天时间就将其抓获归案。
王洪亮当庭向徐女士、“向社会道歉”,他说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只是想向检查他身份证的警方报复,他表示了悔意。
引爆“诈”弹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说起动机,他在法庭上陈述,作为一名有前科的刑满释放者,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屡被警察“特别对待”,为泄私愤,他选择了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政府花点钱”。
法官:“机会”损失只作为量刑参考
公诉机关向法庭建议,被告人王洪亮的行为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官认为,王洪亮的行为波及全国,影响人数众多,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乘客极大的心理恐慌。其中,深圳航空的直接经济损失333809元,后续航班取消延误的机会损失394186元。而吉祥航空实际损失为63262.48元。两家航空公司的全部损失为791257.48元。王洪亮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这些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在8到12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审判长黄正齐解释,被告人王洪亮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种情形之一。
被告人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洪亮的犯罪行为导致后续3对航班取消,造成机会损失共计394186元,该部分损失虽不属于《解释》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范围,故应按直接经济损失为397071.48元的犯罪后果,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机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可在法定刑期幅度内予以考虑。
引爆“诈”弹的人叫王洪亮,是1986年出生的小伙子。说起动机,他在法庭上陈述,作为一名有前科的刑满释放者,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屡被警察“特别对待”,为泄私愤,他选择了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政府花点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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