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地产企业违规开发销售、捂盘惜售、一房多卖、哄抬房价等行为将被戴上“紧箍咒”。日前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将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在禁建区开发房地产、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一房多售,以及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布期限为3年。
记者注意到,《意见》除了首次提出要从2014年起,逐步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比例,禁止变相房地产开发及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外,也明确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且沿海200米范围不得建房等细节规定。
《意见》中规定,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对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估价、经纪人员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程序的通知》(琼建房〔2012〕103号)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房交付备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意见》要求,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项目尚未办理各项验收、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没有按时交纳相关税费,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暂停商品房销售,并将企业、股东、管理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各级住建和规划部门对开发企业擅自、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以及变相在禁建区开发房地产、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一房多售以及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布期限为3年。
除此之外,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已交付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对因房地产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予以问责,并视情况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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