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某官员强奸4岁幼女一案受到了全国舆论的关注。关注的理由,既缘于受害人的命运唤起了公众深切同情,也因为本案中出现的“特殊犯罪主体”,同时又与案件审理的一波三折不无关系。
据媒体报道,一审在被告人未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五年徒刑,检察院在公众的热议声中提起了抗诉。而今再审开庭在即,受害幼女的家庭却面临着一个痛苦而又艰难的选择:接受经法院调解的15万元赔偿,这个数额不仅远远低于他们的预期和诉求,而且接受这笔赔偿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仍然拿不到丝毫赔偿。受害者的家长最终无奈选择了前者。
不论是谁做出这一选择都无可非议,让人困惑的是作为受到巨大伤害的受害者家庭,为什么必须面对这样的选择?接受一笔聊胜于无的赔偿,就极有可能使罪犯得以轻判,这不是等于“花钱买刑”?难怪受害者家庭无奈接受15万元赔偿的消息刚一披露,就引来了很大的争议。
任何案件都不能越过法律的规制,具体到本案,愤怒也好质疑也罢,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称:“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
现在可以看到,被告人所给予的赔偿之所以大大低于受害者家庭的预期,是因为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未能计算在内。虽然在民事诉讼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刑事法律救济。尽管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赔偿要求,然而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其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不利于抚慰受害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充分打击犯罪,正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很大一部分受害人宁愿私了。当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之后,受害人得到补偿似乎并非天经地义,反而像是双方达成了谅解,并由此使被告人获得轻判理由,这种现象被质疑为“花钱买刑”,岂不是势所必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人士对此不乏类似建言。尴尬案件的接连出现,是否可以促使法律的加速完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