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关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为配合《规定》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于2013年10月24日开通。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11月5日新华网)
失信者“黑名单”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加码的重要一步。不难想见,如果执行到位,“老赖”们必然会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舆论及媒体倒逼之下,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来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守约践诺,法之底线。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坚定”,成功扮演着“法律白条”的角色,债权人也只能愤而无方。虽说天有不测风云,不否认在交易过程当中有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但这并不在此次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之列。从公布名单统计的分类来看,这些“老赖”大多在交易时主观意愿上就不想履行义务,因此,交易后不计后果耍赖毁约,才成为不当得利的招数。换言之,如果及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把“老赖”拦在交易门槛之外,纠葛也许会少很多。
毕竟,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最低准则,而诉讼也是公民维权的最后手段。如果在交易之初,债权人对对方的诚信度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债务人也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合理评估,纠纷可能就会止歇于交易之前。这就需要制度设计在两个层面着力:一是构建好全方位的征信系统,法院不仅要与工商、交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银行合作,更要与征信中心、证监会等共享“黑名单”,在一切信用行为可能设计的领域,全面围堵失信者;二是市场交易中增加“信用额度”的门槛或环节,让契约与诚信成为市场规则的硬通货,把诚信规则纳入交易的明规则之内。
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只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审查,准确评估诚信,才能真正降低交易行为中“有钱不还”类民事纠纷的发生率,进而从源头上缓解司法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稳固社会秩序。
文/周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