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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跳楼”的另一视角:惩戒教育
“孩子跳楼”的另一视角:惩戒教育
来源: 红网 作者:乔志峰 时间:2013-11-07 17:31

  成都10岁小学生跳楼自杀,班主任在殡仪馆哭晕。“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10月30日,四川成都师范附属小学五年级某班的10岁男孩军军(化名),在语文课本上留下这句遗言后,从30层高的楼上跳下。事发前,语文老师曾因军军不遵守会场纪律批评了他。这起悲剧给所有人都带来伤痛,11月1日上午,语文老师见到孩子的遗体后晕了过去。(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一起谁都不想看到的悲剧。事情发生后,《老师的惩罚别再逼得孩子跳楼》、《教育孩子何致“做不到”的绝望回应?》等评论文章见诸报端或网络。不管是孩子“老师我做不到”的心酸留言,还是媒体和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口诛笔伐”,让涉事老师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终于,在见到孩子遗体的一瞬间,她哭晕了过去。

  “老师已经承认了,说写1000字的检查,”孩子的家长说,语文老师让孩子写1000字的检查或者罚站1小时。还有一个未能证实的说法是,老师曾说了“写不到1000字就去跳楼”。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涉事老师的做法确实不妥。但同时事情还有另一面,恰如有网友指出的那样,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推到老师身上,如果被要求去写一个千字检查就要跳楼,也反映出孩子的心理脆弱,没有接受到很好的生命教育及抗压能力的培养。这些观点都是出于善意,也都有一定的道理,目的是多方反思、查漏补缺,今后减少悲剧的发生。而我由此想到了另一个或许并不那么受人关注的命题——惩戒教育。

  惩戒不是体罚,惩戒教育是对于赏识教育、奖励教育的一种补充。缺乏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还存在不少争议。国内至今没有一个惩戒学生的合理规范,教育惩戒在国内不具合法性,导致老师在惩戒时没有一个标准,体罚与惩戒标准不清,乃至于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学生犯错后“宁可放纵也不惩戒”的现象。基于此种现状,河南洛阳市实验中学的方春明和李卫锋两位老师,写出了“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其中明确规定,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给出了在哪些情况下应该给予学生惩戒以及所应采取的惩戒手段。而体罚是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是用言辞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两者完全不同。记者网上搜索发现,基层教师、教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曾呼吁尊重老师的适度惩戒权,也曾有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法”。

  据悉,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方面的详细法律规范,那些清醒的家长也非常重视惩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在我看到的一篇题为《马克·吐温与众不同的惩罚》的文章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马克·吐温夫妇想带着孩子到农庄度假,一家人坐在堆满干草的大车上。忽然,大女儿苏西动手把妹妹克拉拉打得哇哇大哭。事后,苏西主动向母亲承认错误,但是按照马克·吐温制定的家规,苏西必须受到惩罚。惩罚的方式还要女儿自己提出来,母亲同意后,就可以施行。苏西提出几种受惩的办法,包括她最不情愿受到的惩罚——不坐干草车旅行。马克·吐温非常理解女儿自己决定的受罚方式对她究竟有多大的份量,他后来在回忆这件事时说:“并不是我让苏西做这件事的,可想起可怜的苏西失去了坐干草车的机会,至今仍让我感到痛苦——在26年后的今天。”虽然马克·吐温非常不愿看到大女儿受惩罚,但理智还是让他执行了“家规”。也正因此,大女儿苏西受到的教育令她终身难忘:“今天我不坐干草车了,它会让我永远记住,不再重犯今天的错误。”

  再回到“10岁小学生跳楼自杀”这类悲剧上来。我想表达的是:一,假如我国也有惩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就能规范教师的行为,不致于做出体罚等失范和过激的举动?二,假如我们从小就对孩子进行挫折教育、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是否会比现在要高得多?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视惩戒教育、重视惩戒教育,已是当务之急。

  文/乔志峰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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