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8日消息(记者 陈敬儒)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规定1年内发生2起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分管副市县长;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副省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长(县长)。
《制度》指出,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为督促市县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分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每年度对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
《制度》对约谈情形作出具体的规定。1年内发生1起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1年内发生2起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分管副市县长。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副省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长(县长)。
约谈主要内容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监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抢险善后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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