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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获遗赠财产案的情与法
“小三”获遗赠财产案的情与法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时间:2013-11-11 09:14

  昨日报载,珠海一女子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同居长达十余年,男子因病辞世,该女子持有男子生前遗嘱,她将男子原配告至法院,要求凭遗嘱继承男子名下房产等合计46万多元。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珠海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涉及情感、伦理与财产种种矛盾,本来已够麻烦了,而涉及原配与“小三”间的财产纠纷问题,那更是难上加难。最高法院原本试图在司法解释中一劳永逸解决此问题,如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们惊奇发现,这一规定被删除了,大概最高法院觉得这样的规定仍存很大争议,还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为好。

  在全国,有关“小三”与原配之间争夺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像本案中,“小三”与男子非法同居但同时对男子进行了照顾、护理,在男子去世后索要财产的也不在少数。在四川泸州纳溪区,曾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第一起案件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号称全国首例“二奶”起诉“原配”分遗产案。案件主角黄某和蒋某都是泸天化集团职工,1963年结婚。后来,50多岁的黄某认识了33岁的张某,同居并生育一女。2001年4月,黄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愿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给张某。而张向蒋索要黄的遗产时遭拒绝,遂将蒋推上法庭。法院认为,黄某与张某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但是,星移斗转,还是在泸州纳溪区,今年也发生一起“小三”向原配索要财产的案件。丈夫王某的妻子胡某离家出走10多年,在此期间,丈夫和“第三者”高某一起生活,其患癌病重时均由“第三者”照顾。于是他留下遗嘱,将房产的1/3留给“第三者”。法官认为,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高某是在胡某离家出走后,才与王某开始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胡某一直没有出现,均是高某对王某进行护理扶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法院认为,高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违背公序良俗,遂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看来,夫妻间的财产继承关系,妻子不能仅仅凭一纸结婚证,就绝对能获得丈夫的所有财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看“小三”是在什么情况下与丈夫同居,是否进行了照顾与护理,而妻子是否尽了扶养义务,是否履行了妻子应尽的责任。在珠海这个案例中,“小三”明知他人婚姻未解除,仍与他人非法同居,这种遗赠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但综合案情,妻子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长时间对丈夫不闻不问,而“小三”在非法同居时长期对患病的“丈夫”进行照顾和护理的话,法院也可酌情判决原配补偿“小三”一定财产。(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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