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海南琼中一家休闲中心消费后,因收费问题与店方产生纠纷,后被人殴打致伤,并在三天后因感染性休克死在出租屋。事件发生后,因帮休闲中心老板“教训”顾客的打人男子在琼中开米铺的邹万利被抓入狱,最终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11月13日上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机厂某宿舍发现一具男尸。现场房门大开,男尸仰卧在门外一张椅子上。现场有呕吐物的痕迹,并没有看到其它异常。
“我这位老乡是自己租住在单位宿舍,那天傍晚我看到朱冷江躺在床上,他说买两片止痛药”,据朱冷江同乡刘福称,在朱去世前夕,他曾帮忙买了两片止痛药。次日早上,他就看见朱冷江坐在宿舍门口的地上一动不动。朱的哥哥赶来后,发现弟弟已死亡。
独居男子为何在出租屋突然死亡?男子的亲友及附近的邻居一时都捉摸不透。
原来,朱冷江生前曾到琼中一家休闲中心按摩时与人发生争吵,争执中被他人打伤。
休闲中心消费起纠纷,男子遭“群殴”
经警方调查,2008年11月10日晚10时许,朱冷江前往琼中县城柳昇经营的某休闲中心按摩后,因消费纠纷与该休闲中心员工争吵。此时,柳昇朋友邹万利来到该休闲中心要找柳昇吃夜宵,见状就踢打朱冷江,将朱推出门外准备将朱赶走。
朱冷江不服,返回继续与该店员工争吵。邹万利便打电话叫林永滨(已判刑)和文朗赶来。随后,邹万利又将朱冷江推出门外,并将朱打倒在地。林永滨赶到后也冲上去打朱。文朗到场后,将林永滨和邹万利劝开。
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在琼中县海榆路一酒吧门口附近发现朱冷江躺在地上,额头有伤并伴有少量血迹。朱冷江称其腹痛。后120救护车将朱送到医院,朱冷江未按医生要求留院观察治疗,自行回家。
三天后,被打伤的朱冷江因小肠穿孔继发急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在出租屋死亡。
朱冷江死亡后,邹万利向琼中警方投案。
被告人上诉被驳回,终审领刑十五年
邹万利称,他在琼中开米铺,那天他去找朋友柳昇吃夜宵,后他听到有人在休闲中心吵闹。他赶走那名男子后,对方回来继续吵闹,反复称该店是黑店。他当天叫人来恐吓该男子,后大家对男子动手。在打人后,几人又跑去喝酒。
法院认为,邹万利系主犯,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邹伙同他人殴打朱,造成对方因继发疾病死亡,被告人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2年9月,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邹万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邹万利提出上诉。
邹万利称,朱冷江不听医嘱,不留院观察和治疗,引发急性腹膜炎,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其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责任。他虽是纠集者,但本意是吓唬被害人,同案犯林永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判处邹万利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被害人被送医后,虽未遵医嘱办理入院手续,擅自离开,但该行为不足以阻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
日前,海南高院终审裁定,对此案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法院定罪量刑已充分考虑相关情节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行为已达到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并最终导致对方死亡。
我国《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符合该法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法院的判决已充分考虑到相关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与同案犯殴打被害人,致使对方在短短三天内因小肠穿孔继发腹膜炎,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可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未遵医嘱留院观察治疗而擅自离开,但该行为不足以阻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情节法院已在一审中予以考虑。被告人邹万利叫来同案犯的目的在于指使对方殴打被害人,其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所称本意在于恐吓被害人的理由法院一般都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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