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十八大报告相比,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突出了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内容,颇具深意。
司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公正,唯有公正审理公正裁判才能获得司法公信力。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机构设置原因,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司法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命均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地方势力的干预,司法裁判也不可能完全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裁判不公,民怨难纾,进而会引发涉诉涉法信访潮,甚至出现侵犯人权的冤假错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动大手术”,通过“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等一系列举措,实现司法的公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体的改革路径就是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市县一级的法官检察官的遴选任命体制改革,即由本级人大任命改为省一级人大任命;二是市县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上提到省级财政;三是相对集中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脱离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审理裁判相关案件。同时,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就是要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健全,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各种现象,实现公平正义。
三中全会公报还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执法机构林立、权责不清,相互冲突或者推诿塞责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效果不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一是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的统一执法体制。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情形下,应当本着高效权威的原则,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推行的相对集中执法基础上,再扩大相对集中执法的范围,重点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机构分散、力量不足等问题,集中相关执法权统一行使,以减少多头管理带来的低效和混乱;
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原有的金融管理、土地督察、证劵保险行业监管等领域实行的垂直管理执法体制基础上,还应当探索扩大垂直管理的领域,脱离地方行政区划设立直属于中央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摆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对行政执法的干预,解决执法不够独立公正的问题。
三是改革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