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瘦肉精”牛肉的企业,何时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大连安格斯牛业有限公司而言,这还真不好回答。
近日,大连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该企业提起刑事诉讼。然而,法院办案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传票时,却发现该企业已经人去楼空,传票找不到签收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审判,因此对安格斯牛业公司的刑事诉讼迟迟不能开庭。难道企业一躲了之,就可以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工商局开出百万罚单
2011年10月25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公布了3起新近查获的“瘦肉精”牛肉案例,其中沈阳两起,丹东一起。也正是在同一天,辽宁大连一家公司的牛肉也“出事”了,不过是在上海查出了问题。
当日,泰州市碧福食品公司销售给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古北店、徐泾店和万达店的一批安格斯牌牛腱,经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检测,含有“瘦肉精”,判定为不合格。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当年7月起从大连安格斯牛业公司购进各类安格斯牌牛肉制品,销售给上海联家超市各门店。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了解到,2011年年末至2012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分别向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多家门店、泰州市海陵区碧福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安格斯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斯牛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都是“瘦肉精”牛肉。
行政处罚通知书内容显示,被罚的3家超市门店,皆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安格斯牌牛肉制品,并且存在“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完善的行为”,其中一家还存在对安格斯牌牛肉制品的产地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销售价格牌上将其标注为“吉林”,而产地实际为“辽宁省大连市”。泰州市碧福食品有限公司,也是因为销售的安格斯牌牛肉含有“瘦肉精”,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完善”被处罚。由于查出的“问题牛肉”总量不大,所以对它们的行政处罚都不算重,罚款最高的也不到14万元。
安格斯牛业公司被罚得最重。长宁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经统计,该公司向碧福食品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共销售“瘦肉精”牛肉4000多公斤,货值14万余元。该局除没收安格斯牛肉公司不合格安格斯牛肉3700多公斤外,还对其处以140万余元的罚款,是其销售货值的10倍。
安格斯牛业公司位于大连瓦房店市工业园区,这些被检出“瘦肉精”的牛肉,是如何生产出来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呢?
不合格产品从不销毁
2012年2月中旬,有上海媒体报道了上述“瘦肉精”牛肉事件。但报道仅限于上海当地超市发现“瘦肉精”牛肉。许多关心食品安全的人们忧心忡忡:以往只知道猪肉、羊肉里有“瘦肉精”,现在连牛肉也无法幸免了。
当时公开的新闻报道里,并没有把具体的“问题牛肉”供应商点名,而是用了相对模糊的表述:“某地供应上海的某品牌牛肉瘦肉精呈阳性”,“某北方企业品牌牛肉被检出瘦肉精”……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经追踪溯源,证实当地养殖户存在使用瘦肉精情况,目前该品牌涉及的批次已经全部销毁、不再进入上海。”
被查出来的“瘦肉精”牛肉究竟是哪里生产销售的?究竟是哪家企业品牌?又是通过何种渠道进入超市的?当时的新闻报道语焉不详,甚至连发现问题的超市和卖场也没点名。
媒体没细说,不代表有关部门没细究。
2011年11月4日,大连瓦房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对安格斯牛业公司库存牛肉进行抽检,4个贮存牛肉的冷库8箱样品牛肉全部含有“瘦肉精”。
随后,安格斯牛业公司总经理周某涉嫌生产有售有毒有害食品,2012年4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14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负责品控的马某、魏某,以及负责检验的王某,也在2012年3月上旬被警方监视居住。
瓦房店市警方办案人员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安格斯牛业公司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对“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牛肉进行加工、销售。而在此期间主持该公司日常工作的总经理周某明明知道公司加工、销售的牛肉存在“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情况,却放任公司此等行为的发生。2011年11月初,马某在任职总经理助理期间,因该公司牛肉在上海销售期间被检测含“瘦肉精”,遂指使魏某、王某等人对该公司2011年4月至10月的尿检和肉检记录进行伪造,以备检查。
根据警方的调查,安格斯牛业公司本来是有正常的规章制度来检测“瘦肉精”,并进行相关的处置:活牛进厂,品控部门先进行尿检,尿检抽检如果出现不合格,就通知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把牛退回。活牛屠宰之后,会有一个肉检环节,肉检不合格的牛应通知政府动物检疫部门,然后进行销毁。然而,安格斯牛业公司这个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认真执行——肉检合格的,做鲜品出售,不合格的,打成冻品,贴上冻品标签出售。被警方调查的多名员工称,肉检不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从来没有见过或听说销毁的情况。
魏某向警方交待: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尿检和肉检的抽检比例分别是50%和20%,但实际上都达不到这个比例。上海“瘦肉精”牛肉事件发生后,安格斯牛肉公司负责品控的总理经助理马某安排他和负责品控的同事一起做手脚,“把原有不合格相关的记录都修改成合格的”,一旦警方问及为何在该公司厂里检测合格的牛肉到外面被政府部门查出瘦肉精,就按公司高管安排的口径,说是因为他们厂里的“仪器准确度不高”。
做不到100%的检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里,关于牛肉制品生产把关不严的记录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一位员工说,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公司尿检肉检比例都达到100%,但世博会之后“就放松了”。
安格斯牛业公司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一份报告里,解释了为什么不能一直坚持100%的抽检比例。这份报告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题为《关于上海工商局抽检我司安格斯冷鲜牛肉发现含有瘦肉精事件的相关说明与报告》,文中详细阐述了该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部分养殖户受利益驱动,在牛出栏15天以前停药”,导致“瘦肉精”宰前无法完全被检出。其次是尿样试纸检测“瘦肉精”,“存在检测结果与第三方检测有一定偏差的情况”。尤为详细的是第三个困难:牛的不同部位生陈代谢情况不同,导致同一头牛不同部位的检测结果不同,企业无法做到对每头牛的每个部位都进行检测;如果一头牛的每个单品都送第三方检验,单头牛数十个品种的检验费就超过1万元,而一头牛的价值也就1万多元。企业自己购买检验设备也非常昂贵,达300多万元,如果所有部位都检验每头牛所需耗材会达到5000元,“这是一个企业经济上难以承担的”。
报告还称,“屠宰行业是微利行业,无法建立先进、专业的实验室。当前,全行业单头牛的毛利润不超过300元,如每头牛都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是企业无法承受的(每头牛单个样品的第三方检测费约1200元)。”
最后,报告总结“瘦肉精”的问题在于“源头”,“当然我们作为下游生产环节也要负上检测和安全监督责任。由于目前所有屠宰企业都无法做到100%的检测,就算我们公司安全停产了,如果不解决源头问题,‘瘦肉精’问题肉还会通过其他屠宰生产企业流进市场……”
人容易处罚,企业却能逍遥法外?
今年3月,辽宁省又通报了2012年全省查处的8起“瘦肉精”事件,其中7起是在肉牛中检测出“瘦肉精”。这也呼应了与此前不久上海媒体报道的现象:根据近年检测及监测数据,牛只养殖中违禁添加“瘦肉精”现象呈上升趋势。
国家明令禁止,挡不住利益熏心的养殖户以身试法。但谁能逍遥法外呢?据悉,对于在上海查处的“瘦肉精”牛肉事件,涉案的大连瓦房店市肉牛贩养户宁某、戚某,已经受到依法处理,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两万元。瓦房店市动物检疫所派驻安格斯牛肉公司驻厂检疫人员冯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而安格斯牛业公司的刑事责任却迟迟未能落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经认真调查研究,明确安格斯牛业公司是上海“瘦肉精”事件的犯罪主体,并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安格斯牛业公司去年停产后早已人去房空,法院的传票迟迟无法送达。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检方提供的电话和地址,一直联系不上该公司的人,时间已长达两个月以上。日前,该院已经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去函,检方正在查找安格斯牛业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海“瘦肉精”牛肉事件中,安格斯牛业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如果刑责落实,应该会判处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单位确实委派不出诉讼代表人或根本无法送达至单位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不能缺席审判,但也正是因此,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往往最终不了了之。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今天,如果涉嫌犯罪的企业关门大吉一躲了之,就能逃避刑责,其犯罪成本也未免太低。
彭逸轩律师说,国家可以考虑设立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一旦单位涉嫌犯罪拒不应诉或无法查找的,可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单位需要承担罚金责任的,即可将保证金直接冲抵罚金,以避免“空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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