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监所长为几千元 作假骗母猪补贴
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刘某飞与养殖户合谋,贪污政府能繁母猪补贴款并收受养殖户贿赂,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2011年,我省对海口、三亚、万宁、琼海、陵水等六个市县的能繁母猪进行财政补贴。刘某飞的妻弟朱某标得知后,打电话给李某,两人约定帮李某养猪的姨父卓维正申请,事成之后分成。后朱某标打电话给刘某飞。刘某飞到卓维正的养猪场查看发现,该场能繁母猪只有二十多头,不符合三十头才能申请5万元补贴的标准。得知帮忙申请补贴,卓维正会表示感谢,刘某飞同意帮忙。
2011年8月,刘某飞口头向万宁市畜牧局报告卓维正养猪场能繁母猪情况。万宁市畜牧局副局长陈某宁、钟某斌等人到卓维正的猪场核查时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刘某飞叫陈某宁等帮忙将几头后备母猪算进去,最终登记能繁母猪头数为32头。卓维正拿到补贴后,分两次取款32000元交给朱某标,朱某标交2000元给李某,交3000元给刘某飞,余款27000元自留。
2011年8月,养殖户龙某的养猪场发生猪瘟,为避免能繁母猪因猪瘟死亡,导致无法获得补贴款,龙某请求刘某飞尽快帮忙办理上报手续,并承诺给好处费。刘某飞很快将龙某的能繁母猪数量上报万宁市畜牧兽医局,帮助龙某获得5万元补贴。事后龙某分两次送给刘某飞5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飞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卓维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刘某飞不服,向海南一中院上诉,请求二审从宽给予缓刑处罚。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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