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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债应被拦堵截
恶意逃废债应被拦堵截
来源: 环球时报 作者:刘志勤 时间:2013-11-18 10:23

  近年来,人们谈论很多有关影子银行和地下钱庄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债主携款跑路,恶意逃债和废债引起社会一片声讨。但是,在人们关注这些小债主的违约行为时,却忽略了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那些恶意逃债和废债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近年已成为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心头大患。

  上世纪90年代,曾经出现过一次不大不小的企业逃债废债潮。当时出现这种问题有一定大的社会背景,特别是中国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之后,不少企业发现其中可利用的漏洞,认为申请破产不失为躲避还债的“合法”途径。而被赖掉的债务基本是银行的贷款,令金融业损失巨大。由此可见,逃债和废债曾经给中国经济造成很大内伤。

  破产只是令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暂时受到伤害,而不会对老板本身的收益产生丝毫影响。我们可以发现,原来破产的企业老板,大多数摇身一变,以新的老板的身份活跃于市。需要警惕的是,这样的逃债和废债行为再次出现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期。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有很多中资企业已经或正在走上世纪90年代的老路,利用破产重组改制达到逃债废债的目的。

  值得关注的是,少数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也玩起这种把戏。有的企业是母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担保和转换,导致废债行为的产生。尤其值得研究的是,有些企业明明拥有良好资产,但为帮助子公司逃债,借口重组、改制、转型,把好资产转移,留下一个无钱的空壳对付债主。

  中国整体经济正面临新的转型期和保养期,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牵动全局。除对故意、恶意逃债废债的企业加强监管之外,不妨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即给予拦、堵、截。第一要拦。对那些提出重组改制计划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甄别,特别对这类企业重组改制的根本目的进行鉴定,以便确保企业重组目的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二要堵。对那些侥幸躲过第一关的企业,在其进入债务清盘时仔细审核其债务状况,对于存在有意转移有效资产的迹象和可能性进行认真审计。这里就需要有顶尖聪明的监管和审计专家坐镇把关,不仅防止有效资产流向不明,更要防止借重组损害公司利益,肥了自家钱包的行为,甚至把国有资产改头换面,转入以合作伙伴为名的私人企业账户。

  第三要截。这是最后一关,对于保证债务安全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让司法介入可能是必要手段。债权人有权提请司法关注,以便保证债务能够安全回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司法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监督债务人的行为,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环境的正常运转。

  有计划有组织的逃债废债所造成的损害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极具破坏力。因此,国企理应承担好带头人职责,竭尽全力偿还债务,帮助中国整体经济正常运转,保证金融系统安全。▲(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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