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片来自网络截图)
人民网北京11月19日电(李楠楠)据北京法院网消息,今天,北京市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该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一中院移送的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案发时韩磊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正常思维和感官可判断举起的是孩子不是物品。韩磊有杀人故意,对犯罪对象认知清楚明确,对犯罪后果明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追究韩磊、李明的刑事责任。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韩磊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疑点。事发时他眼神是花的,看不清楚。检察员出示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据,韩磊的辩护人将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向法庭出示,并按时间节点以文字形式进行分解说明,证明韩磊没有看清楚,发生误判。检察员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出,车内是孩子。
韩磊辩护人出示案发现场周边超市附近有人用婴儿车装货物的照片和视频,证明案发现场附近用婴儿车装货物是一种生活现象,婴儿车里一定承载婴儿这一常识不成立。检察员认为,该两组证据不能改变婴儿车基本功能,不能改变孩子在婴儿车内的事实,不能因生活中的现象否定韩磊的犯罪行为。
法庭辩论阶段,韩磊的辩护人表示,韩磊的行为属法律上的客体认识错误,是对侵犯对象发生的错误认识,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而不是故意杀人案件。一审法院在证明标准上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韩磊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合理怀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今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磊与李明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韩磊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死亡。今年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韩磊死刑,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韩磊随后提出上诉,韩磊的辩护律师也更换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平律师。之前,徐平律师对媒体表示,韩磊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与孩子母亲的争执中,对旁边的婴儿车发生了误判,以为摔的是货物。从心理上来说,他因害怕重回监狱也没有杀人的欲望,故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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