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警总队原主任科员陈建华,在负责琼南车管所基建工作期间,谎称自己是车管所负责驾驶员考试的考官,以交一定费用,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为谎言,骗取他人财物。11月15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护一审法院以侵占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2012年期间,在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综合处任主任科员的陈建华,主要负责琼南车管所基建工作。袁某盛、胡某美经人介绍认识陈建华,陈建华自称是琼南车管所的考官,能够通过关系帮助袁、胡二人,将所招收的驾驶学员安排到琼南驾校录入报名,参加在琼南车管所片区考试。陈建华提出按学员2500元/人收取,并同意为袁、胡二人提供二辆“雪铁龙”轿车作为教练车入户挂靠琼南驾校。陈建华则可从中赚取每个学员200元的差价。2012年4月25日,被害人胡某美在五指山市山某酒店将31名学员报名费(按2500元/人),共计77500元交陈建华,陈建华则委托陈某坤收取。其中,26名学员在琼南驾校得到录入报名,5名学员未得到报名。
2012年5月14日,被害人袁某盛、胡某美将56名学员资料及55500元现金交给陈建华,陈建华让陈某坤收下,并出具收据。陈某坤后将55500元和前批未得到报名5名学员12500元费用以及其他学员(非本案被害人招收的学员)费用7000元,共计75000元一并通过银行转账给陈建华。2012年5月21日,袁某盛通过银行继续向陈建华工行卡汇入学员报名费60000元,汇款单后来找陈建华签名确认。袁某盛、胡某美56名学员报名费用,共向陈建华交付了115500元,尚余24500元未付。后来袁某盛、胡某美发现,陈建华并未将其所提供学员帮助录入报名考试,便停止向陈建华支付余款,并多次要求陈建华归还未取得录入报名考试学员的费用,陈建华拒不退还,并将61名学员(第一次5名;第二次56名)的报名费用,共计128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期间,被告人陈建华为了谋取更大利益,还虚构琼南车管所每月有10名不用参加考试,每名学员只需交纳7500元人民币,就可以取得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袁某盛、胡某美将27名学员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192500元人民币(应付202500元,尚有10000元未付)支付给他,拒不退还,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建华身为国家执法机关公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车辆驾驶学员帮助录入报名参加考试从中牟利的营利性活动,并以其在琼南车管所工作的身份,自称系车管所考官,骗取他人财物。而在从事帮助录入报名考试从中牟利的过程中,被害人袁某盛、胡某美委托其办理驾驶证学员报名录入参加考试事宜,并将128000元交其代为保管并用于支付报名费用。因陈建华未将报名费用缴付驾校,导致61名学员名单未能录入报名系统。被害人多次要求其退还报名费,但均遭拒绝,并将该费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同时,被告人陈建华假冒以琼南车管所考官的身份,虚构琼南车管所每月有10名指标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取得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192500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华以本案系民事纠纷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改判。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多次收取他人报名考试钱财,数额巨大,且又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上诉人还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其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综上,上诉人陈建华上诉否认犯罪,要求改判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通讯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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