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成年人因与邻村的人有矛盾,自制爆炸物“山猪炮”报复他人,导致一人死亡。今天(19日),海南省二中院以爆炸罪,分别判处四人1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乐东县黄流镇多一村的孙某昌、李某发等人与新荣村的人有矛盾。2012年11月23日13时许,孙某昌用鞭炮及透明胶带等物制作了一枚“山猪炮”,与孙某燎引爆成功。之后,孙某昌、李某发、孙某燎又共同制作了五枚“山猪炮”。同日20时许,孙某昌、李某发、孙某燎与被告人孙某明商议持当天制作的“山猪炮”去扔炸新荣村村民。
之后,李某发持两枚“山猪炮”、孙某明持一枚“山猪炮”与孙某燎共同乘坐由孙某昌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新荣村市场斜对面乡村五金百货商行时,发现19岁的陈某等多名新荣村的男子坐在那里聊天。孙某昌驾驶摩托车载李某发、孙某燎、孙某明先后三次绕过该处,当第三次绕至该处时,李某发持“山猪炮”朝陈某等人聚集的地方投掷一枚“山猪炮”,“山猪炮”落在陈某的头部发生爆炸,将陈某炸伤,孙某昌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陈某被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生前头部受到爆炸物爆炸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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