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7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某网络会所二楼上网时,趁滕某熟睡之机,从其左裤袋里扒走一部山寨版iphone手机。罗某随后到琼山区兴丹路某小吃店吃早餐,因无钱付账便将盗来的手机押在该店老板俞某处。当天9时2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国兴派出所民警在琼山区兴丹路福建沙县小吃店附近将罗某抓获,从俞某处追回滕某被盗手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寨版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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