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时晚上七点,一辆从宜昌城区开往兴山的运鱼车行驶至发展大道时与一辆小汽车相撞,所幸无人员伤亡。运鱼车上7000多斤鲜鱼洒满道路,在路面乱跳。在现场,有人浑水摸鱼,上去哄抢,在司机制止的过程中,还殴打司机。(11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哄抢水果、哄抢白鸽、哄抢鲜鱼,这是最近媒体上接二连三出现的新闻。网络搜索之后才发现,哄抢的事件其实由来已久,几乎从来没断过。虽说这些哄抢事件看起来都是个案,可又总是时不时地见诸媒体,而且事发之后,也没见过有关任何一起哄抢事件的处理结果。难怪有的网友在微博评论中呼吁,“求求你们媒体了,不要报道这样的新闻了,这样的新闻明是在鄙视哄抢的人,实际上是在告诉其他人,哄抢是不需要负责任了,因为从来没报道是怎么处理哄抢的人……”
门户网站网易的“另一面”栏目曾经做过一次专题讨论,认为“哄抢频发,不能只怪国民素质差”,在专题中对于哄抢行为的性质、哄抢发生的原因以及哄抢事件的国内外比较,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探讨。舆论场上的这种客观分析,有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规范,无疑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不过,哄抢事件不会单单由于社会热议就自然而然地消失。
应该说,法治力量的缺失是哄抢频发的主要原因。“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调低了哄抢参与者对于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这种念头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成为有些人的“集体无意识”。而“破窗效应”的社会暗示作用,在众人进行哄抢过程中,使得所有人对自己的行为不会有任何的顾忌,也恰好验证了那句关于集体作恶的谚语,“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
一般来说,参与哄抢的人员大多相识,即便是临时凑到一起的,也主要是住在一个城市、一个村落的居民,甚至于是一家子,按照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学理判断来说,由于相互熟识,或者同在一地,彼此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起码的道德意识和规范观念不会很淡薄。然而,一旦这种“熟人群体”面对小便宜、面对了利益,加之他们与货主又是陌生人的关系,便会不由自主地冲破“熟人社会”的道德界限,对法律约束置之不顾,酿成一起又一起的哄抢事件。
这些哄抢行为的性质,不知道是没有严重到应该受到法律处理的程度,还是执法部门从来就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反正每一次哄抢事件的后续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很少看得到有什么下文,一番嬉笑怒骂、口诛笔伐之后,不了了之。好在,哄抢事件的负面新闻一直在激发公众的义愤,说明社会上的正能量在不断累积,但是,要想不再有哄抢的新闻发生,那就必须要有处理哄抢事件的相关报道出现,这就不是媒体所能左右的,而是需要有关执法部门有所作为。
由此可见,靠新闻媒体来针砭哄抢事件中个体的恶习,靠自媒体上众声喧哗来声讨,无非是起到了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真正可以让哄抢事件不再成为新闻的最直接力量,还是来自于强制性的法律处置,缺少了这一环节,谴责哄抢事件,媒体不过是在炒冷饭而已。
文/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