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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受贿入狱,行贿者岂能“带病工作”?
处长受贿入狱,行贿者岂能“带病工作”?
来源: 红网 作者:薛明军 时间:2013-11-21 15:17

  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终审判决中,一审判决书中的10项受贿事实,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最终认定的受贿事实为35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统计,这35项受贿事实,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令人震惊的是,在与记者取得联系的8个市纪检部门均回复,并不知晓本市有公职人员涉及冯哲案,因此没有对行贿人员作出处罚。

  平心而论,教育厅处长因受贿而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但是,行贿者能照常“带病工作”则有点不正常,照相关规定: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缘何行贿之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罚而继续“带病在岗”,问题症结何在?

  首先,该问题的出现暴露了当前我国判决书送达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如果被告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则需向被告方所在单位纪委寄送判决书。在河南“戴罪升职”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一项内部规定,要求要向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判决书。上述规定虽然能够避免出现“戴罪提拔”、“戴罪履职”等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其次,该问题的出现暴露了部分纪检监察人员消极的工作态度。一方面,引用某位学者的话说“如果纪检监察部门知道消息,主动到法院和检察院来了解,法院和检察院就会做详细的介绍。如果纪委不主动,这个事情很可能就过去了。”另一方面,纪委部门难道全是因为“不知情”而“不处罚”吗?在笔者看来,当然不是。从媒体报道来看,有些人被纪检部门约谈过后仍坚持“带病工作”,因为在部分纪检干部眼中,“这就是来回跑的一个费用,这是正常工作啊。这种情况都是为了工作,又不是装到个人腰包。”岂能让干活的人吃亏?

  要避免再次出现受贿者入狱行贿者照样“带病工作”的闹剧,除了要完善现有判决书送达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就是我们的纪检干部切实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监察职能,不避难,不徇私。唯有此,才能够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得到群众的拥护支持,国家方能长治久安!

  文/薛明军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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