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吴某撞伤人后迅速送伤者前往医院治疗,不料却因为医疗检查费用与闻讯赶来的伤者的学生发生口角纠纷,一时气忿,遂叫来朋友为自己出气,将人打伤,后来虽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其故意伤人的违法行为仍逃不了法律的惩罚。11月23日,记者获悉,琼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吴某,现年39岁,海口市人。2012年2月1日21时许,吴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中丹村路口将体校老师刘某的脚压伤,吴某随即带刘某到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妇幼保健院检查。刘某的学生周某、胡某等人听闻刘某受伤,也到妇幼保健院看望。吴某因检查费用与周某、胡某等人发生争执,吴某便打电话叫来“阿十”等人,在妇幼保健院门口对周某、胡某等人进行殴打,将其打伤。
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胡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13年3月23日23时许,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赔偿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周某和胡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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