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期待不仅止于对劳教制度的废止,更盼望国家能够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为制度转型确立一揽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现代文明执法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
各地正在加快废止劳动教养的步伐。上海收教人员已经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湖南所有劳教人员已被释放,送回原籍所在地,劳教所也正向强制戒毒所转型;深圳两个劳教所年底前也将全面转型为强制戒毒所。
这些落实中央改革决策的措施,正在将社会推向一个“后劳教时代”。我们注意到,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时,都用了“转型”一词,旨在真正告别那个存在劳教的时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确保废止劳教的良好意图得到实现,则需要处理诸多遗留问题,以确立起真正的良法之治。就此而言,诸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置?取消劳教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劳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何去何从?此类问题都需要提上制度建设的日程。
转型首先必须从法律程序革除旧制度。作为一项由国务院制定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制度,劳教的正式废止还须从立法层面上,对有关劳教的法规文件进行清理和废除。当然,这种废除相应的制度文件并不难,真正的难题在于,要有足够审慎而科学的法律制度予以衔接,将以往通过劳教予以规制的违法和轻罪行为,有效纳入社会治理的法治轨道。就此而言,关键是要从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上进行内容设计。
一方面,劳教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那些违法行为就逍遥法外,其应当依法受到更有效的文明治理和矫正。虽然我国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惩治体系,但从违法行为的矫正看,单纯的处罚并不能解决公共治理的深层问题。而当年劳教的用意即在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予以衔接,实现违法和轻罪行为的矫正。倘若制度衔接过程中造成了过大的真空,那么就可能会给目前的刑罚适用和行政处罚适用造成影响,或是出现惩罚失衡,或是带来秩序的危险和公共治理的缺憾。
另一方面,劳教所和工作人员的转型,目前多选择以戒毒所为目标。这种方向或许值得肯定,但必须注意的是,转型并非简单的变个名称,而需要从制度上对戒毒所本身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在以往吸毒劳教的背景下,戒毒所某种程度上原本就具有劳教所的特点,内部的执法体制和习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不对转换后的组织机构、执法机制等进行革新,这种名称的改变会不会是“换汤不换药”呢?我国目前据称有数百家劳教所,这些机构和人员真正的转型,或许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行统一安排。
不难看出,在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方面,地方的行政措施或许能够应一急之需,但要从根本上对违法行为进行良性治理,则离不开国家层面的立法提速。在废除劳教的征途上,法学界曾一直推动社会矫治立法,但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由于涉及复杂的部门利益,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此次《决定》虽然废止劳教,并规定“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对是否要出台替代性法律制度,则没有明确规定。从长远看,借鉴国外保安处分的制度经验,推进中国的社会矫正立法步伐,已经刻不容缓。
因此,社会的期待不仅止于对劳教制度的废止,更盼望国家能够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为制度转型确立一揽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现代文明执法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