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终于通过一部地方法规,首次获得了合法身份。
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允许企业进行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融资,并对大额民间借贷边界、监管主体进行了相应规定,并通过强制备案方式进行监管。
“这次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后民间借贷将有法可依,居民企业都可以昂首挺胸地去借贷。”《条例》推动者之一、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此次立法,对推动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未在《条例》中出现,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
利率限制模糊表述
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共七章50条,涉及民间借贷方式、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等多个方面,完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银监会等报备程序后,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对于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之后,仍然深陷融资困境的温州中小企业而言,《条例》无疑开启了一扇全新的融资之门。《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机构则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超过净资产8倍的定向集合资金,用于特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
“这次立法的最大突破之一,除了使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外,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并且把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结合起来。“周德文说。
而作为上述规定的配套措施,《条例》规定,温州还将设立资金管理、融资信息服务、行业服务机构等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分别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管理、供求资金撮合及理财产品推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以满足不同借贷人的需求。
按照《条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将被禁止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周德文认为,以前温州民间借贷里面就有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身影,通过上述规定,可以防止权力寻租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并防止因套利而产生的金融机构资金体外循环风险。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未在《条例》中出现,仅规定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今年9月,温州在上报稿中曾规定,一月期以上的民间借贷,年化利率最高不得超过48%,超过则按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最初起草时确实设置了一个利率上限,而且浙江内部讨论时已经通过了,但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后引起了一些争议,并且明确要求修改。”48%的利率上限,已经突破央行最高利率规定,并且会对高利贷形成正面导向作用,所以最终采用了模糊表述。
“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本来就有遏制高利贷的考虑,如果明确规定利率上限,非常容易引起误解,变成了鼓励高利贷。”周德文说。
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如何对规模庞大、频繁发生且多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实现监管,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重大难题,而此次通过的《条例》对此亦有所突破。
《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累计借款1000万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均属大额民间借贷;凡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借款人都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在温州,以“抬会”等古老形式吸收资金放贷,并酿成危机屡见不鲜。而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出借人应以自有资金出借,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整个借贷过程都要进行文本程序,通过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对出借人有无借贷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管,能够及时掌握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便于兼顾处置。”周德文说。
实际上,备案制亦有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考虑。今年9月,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也曾表示,民间借贷地下运行,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通常只能在事发后才能介入,这也是近年来温州民间借贷隐患爆发,却难以事先防范的重要原因,而通过强制备案,可以便于政府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状况。
《条例》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仍逾期未改,将对自然人借款人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企业和其他组织借款人则处以3万元~10万元罚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去年3月,温州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进行登记,但该中心成立后,虽然登记资金规模庞大,但实际交易量却颇为冷清。而对于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资金而言,上述处罚约束力似乎有限,而这恰恰也是温州需要面临的重大考验之一。
“原来没有法律,缺乏相应规定作为约束,所以不能强制登记,处理起来通常都跟政策环境有关。现在有了规定,就等于有了法律保障。”周德文认为,此次立法虽然仍有遗憾,但在将来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从而得到法律保护,否则将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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