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求房地产开发利益,某公司原执行董事周某兰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石某海行贿70万元,海南一中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7月,周某兰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受让该公司的21.23亩工业用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同年8月,周某兰与孙某某、李某某投资成立公司运作该项目,向乐东国土局申请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及延长使用年限。同年6月份,孙某某通过收购全部股权的方法,受让了另3家公司的78.98亩商业服务用地,用于开发“金沙海岸”房地产项目。之后,孙某某向乐东国土局申请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使用年限,并委托周某兰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周某兰找时任乐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某海(另案处理)帮忙。2010年,周某兰到石某海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石某海均满足了周某兰的意愿。
2010年11月23日,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金沙海岸”项目各项经济指标问题,石某海参加该次会议,决定通过了该项目各项经济指标。为感谢石某海的帮忙,周某兰送给石某海 50万元。今年2月20日,周某兰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案。海南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兰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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