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7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程玲玲)为谋求房地产开发利益,某公司原执行董事周某兰向乐东原副县长石某海行贿70万。记者今天从海南一中院获悉,11月6日,该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行贿罪判处周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7月份,周某兰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受让该公司的21.23亩工业用地,用于开发“九龙豪庭”房地产项目,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4年。同年8月,周某兰与孙某某、李某某投资成立公司运作该项目,向乐东国土局申请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及延长使用年限。同年6月份,孙某某通过收购全部股权的方法,受让了另3家公司的78.98亩商业服务用地,用于开发“金沙海岸”房地产项目。之后,孙某某向乐东国土局申请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使用年限,并委托周某兰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为办理上述两个项目的相关手续,周某兰找时任乐东人民政府副县长石某海帮忙。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兰到石某海办公室送给石某海20万元。同年7月21日,石某海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将上述21.23亩土地办理过户到周某兰公司名下,还同意将孙某某的上述78.98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同年12月3日,石某海又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将周某兰公司的上述21.23亩土地的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36年,并要求建设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使土地用途调整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该次会议还同意“金沙海岸”项目用地延长使用年限28年。期间,石某海介绍周某兰认识乐东分管规划工作的另一名副县长,并为周某兰说了好话。
2010年11月23日,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金沙海岸”项目各项经济指标问题,石某海参加该次会议,决定通过了该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同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石某海的帮忙,周某兰在海口市海秀路南大桥附近送给石某海50万。2011年1月12日,石某海与另一名副县长联合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九龙豪庭”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等问题,决定通过了该项目各项经济指标。之后,乐东住建局给上述两个项目出具规划许可手续。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周某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该案宣判后,周某兰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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