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1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内蒙古巡视后提出的“内蒙古领导干部在年节、婚庆中收送红包、礼金”的问题,研究制定了相关整改意见。措施之一就是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11月25日《内蒙古晨报》)
设立廉政账户,目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给干部提供主动纠正自身错误的机会。然而,一些干部却钻廉政账户的空子。比如,有的干部违规收了很多资金,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党纪政纪追究,规避法律制裁,象征性地上缴一点;再如,由于以前干部将收受的礼金等存入廉政账户时,可填实名,也可填化名,到底是谁上缴的,有时鱼龙混杂、张冠李戴,给案件查办带来难度。廉政账户本应姓“廉”,但实际情况往往相反,廉政账户成了某些干部贪腐的“护身符”,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为他们涂上一层“保护色”。
实名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者,可以迅速准确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二者,可以打消少数干部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三者,有利于鼓励和形成清廉自律的良好风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实名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不能仅靠干部自觉。个别干部既然已经“伸手”,资金已进腰包,要让他们主动拿出来,甚至拿出来了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所以他们完全可能负隅顽抗、背水一战、破釜沉舟、鱼死网破。对于这样的干部,必须要有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有效的监督。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只有综合运用道德、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才能减少和杜绝干部违规收受资金,才能催促和监督干部实名上缴违规收受资金,才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文/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