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规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权力,唯有如此,未来行政执法一线不再会有合同工、临时工。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披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在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权必须高度集中和规范,随意让渡和扩大执法权很容易导致各种乱象。对此,国务院就多次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是,因为编制不足,类似法规形同虚设。除了少数城市外,无论公安还是城管,抑或其他执法部门,执法一线都充斥着大量的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员。
正如袁曙宏所言,编制不足的背后,必然存在预算和拨款不够的问题。这也就导致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牟利、执法趋利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当大量的一线执法人员是合同工、临时工时,执法权力让渡所导致的乱象也就更难控制。
因此,要规范执法权让渡乱象不仅是清理和调离合同工、临时工那么简单,还必须有足够而科学的人员、拨款保证。要落实这两点,实际上又是牵一发动全身,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只有当政府部门回归服务本位,人力和财力才能合理配置,更愿意将钱花在刀刃上,其中自然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足额配置和经费保障。
还值得一说的是,即便是具备执法资格的公务人员也有可能出现执法乱象。限制和规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权力,是保证文明执法的基础。唯有如此,当未来行政执法一线不再有合同工、临时工时,才能确保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能够规范执法。
此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方面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上思路明确而清晰,早日落实至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