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下称《条例》)11月28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该条例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有明确规定,对超限车辆和驾驶人的处罚也很严厉。
《条例》提出了“绿色公路”建设的概念,规定公路规划和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公路景观绿化。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
《条例》还要求交通、国土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高速公路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范围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针对超限车辆(包括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条例》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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