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9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胡坤坤)男子深夜见自助取款机上的铁门半开,便从中盗取了16.86万元的现金。28日,海口中院维持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的刑罚。
3月13日凌晨,朱某在海口市海府路南亚广场一层建行自助取款机处,看到一台ATM机的铁门半开,便从中抱出一个钱箱,该钱箱内有现金16.86万元,将钱箱拿到不远处后,他便用石头砸开,然后用一塑料袋装走大部分现金,余款丢弃。得手后,朱某将所盗得的部分现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现金存入朱某以卢某身份证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卡。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朱某持有的卢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项链、IPAD等物品,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余额为5.6万元。朱某家属在案发后,代其退出赃款2万元。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庭宣判后,朱某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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