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和“京华时报社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29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双方单位员工代表、媒体记者、在校学生等近五十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2013年7月23日和8月6日,朝阳法院分别受理了京华时报社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两起名誉权纠纷案。
庭审于29日9时开始,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首先宣读了起诉书,称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京华时报社在其主办的《京华时报》和“京华网”上发布系列不实报道,降低了农夫山泉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京华时报社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
针对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社答辩称,其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报道客观属实,来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非恶意侵权,请求驳回农夫山泉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京华时报社宣读起诉书,称2013年4月《京华时报》刊登了有关农夫山泉适用标准的系列报道,农夫山泉即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新浪微博和全国各大媒体发布消息,称京华时报社报道失实、缺失“新闻道德良心”,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社的名誉权;要求认定农夫山泉发布的信息公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判令农夫山泉在各大媒体及门户网刊登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
针对京华时报社起诉,农夫山泉答辩称,其在信息公告中对京华时报作出相关评论源于对方报道明显失实、混淆是非,其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京华时报社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全部驳回。
此次庭审过程持续约三个小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诉讼和答辩意见。合议庭在认真听取双方发言后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指出下次庭审将继续进行举证、质证等项程序。
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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