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见习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王颖 唐彩荣)被告人李某明(男,现年19岁,广西人)、黄某山(男,现年24岁,四川人)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两人因一时手头紧,竟然相约半夜进某小区爬管道入屋盗窃,财物得手后在出小区时被抓获。近日,琼山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明和黄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明、黄某山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东路某小区。黄某山负责在楼下望风,李某明沿着第15栋楼的管道攀爬至4楼吴某家,趁吴某熟睡之机盗走二部苹果手机、联想U260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1块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
两人得手后正欲离开小区时被小区保安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的二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648元,联想U260电脑价值人民币3066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吴某。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黄某山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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