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日消息(见习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陈松松 苏铭)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近年来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难以估量,每一位驾驶员理应将“安全行驶,珍爱生命,由我做起”做为自己的警句箴言时刻不忘,遵照执行。
2013年7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拖拉机载着吴某山沿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往红明农场十八队方向行驶,行至三门坡镇大水村路段时,适遇林某驾驶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迎面开来。两车相遇时,吴某驾驶的拖拉机的后车厢前左侧碰撞到林某的头部,拖拉机后车厢左侧支架、左后轮挡泥板与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前左侧发生碰撞,林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红明派出所投案。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21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案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海口市人。虽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但被害人的逝去对其亲属而言是永远难以忘却的伤痛。2013年11月5日,琼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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