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日消息(见习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陈松松 苏铭)一男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帮其找买主,并打算出售给自己的亲妹妹遭拒,在寻找买家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10月17日,海口琼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2月20日13时30分许,刘某(已判刑)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某小区盗走一辆电动车。刘某将车骑到龙昆南路道客新村被告人黎某明的住处停放,并告诉其该车是盗来的,让黎某明帮忙卖掉。黎某明打电话问其妹妹黎某华是否要买,并将车骑到黎某华的住处,黎某华得知是赃车后便一口回绝,并让黎某明将该车骑走。
黎某明骑车到海口市龙昆南路省皮肤病医院前面的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86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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