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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取消死刑是刑法努力的方向
彻底取消死刑是刑法努力的方向
来源: 红网 作者:鲁开盛 时间:2013-12-03 09:34
  国新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在新修改的刑法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为进一步减少死刑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11月29日中国新闻网)
  
  其实,“我国已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非今天的新闻点。早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已经公布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之所以今天诸多网站以及纸媒再次将这个点拎出来做标题,我想不外乎向公众传达以下信息:一是司法改革目标明确,少用、慎用死刑是我国司法的一贯主张;二是舆论导向旗帜鲜明,未来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将越来越少,直至最终消失。
  
  但是,这条新闻后面的网友跟帖评论,却令人大跌眼镜。诸如:“助贪法都出了,贪官们心中有底了,同志们钱进!”“在贪腐横行、经济领域各方面犯罪高发时期,取消死刑到底在为谁服务?”“咱有了免死金牌,继续努力掘金!”
  
  确实,我们也能看到,有的贪腐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比起单纯的暴力犯罪(如因仇杀人)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对于这样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了“大快人心”。比如,新政权诞生初期,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事实上起到了20年再也没贪官的效果。
  
  但不得不提的是,贪腐现象是一种世界性难题,贪腐的禁绝不在“开杀戒”而在于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防范。转型期的矛盾集中,阶层固化,容易导致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产生先入为主、立场优先的主观错位。现在依然有不少人总认为惩治腐败适用死刑越多越好,以为严刑峻法能根治腐败,显然是一厢情愿。
  
  回到法律的初衷上来说,刑罚应当具备惩戒和改造的双重职能,但死刑只是穷尽手段之后的杀手锏,充其量只能对社会进行警示,而对当事者本身并不具感化和教育功能。相反,死刑过多还会徒增社会“血债血偿”的暴戾之气。
  
  国人向来崇尚“以命抵命”,受害者家属往往宁可放弃赔偿,而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这种心态大多可以理解,但东西方文化差异,对生命的敬畏程度,此处也有对比——几年前,在南京有个德国专家被一个小偷杀了,后来法院判小偷死刑,被害人的德国家属居然通过德国外交部门促使中国当地法院不判死刑。
  
  慎用死刑体现了法对生命的敬畏,而彻底取消死刑是刑法努力的方向。我之所以一直反对死刑,除了反对“血债血偿”外,主要是因为当前不能杜绝冤假错案——有被定为“铁案”的,在“凶手”被执行死刑之后若干年,又有真凶浮出水面,如聂树斌案、呼格勒日图案等。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即便这些冤案能翻过来,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亡灵也不能复生。
  
  正义不一定要以剥夺人的生命这唯一形式来实现。敬畏生命,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生命的权力,国家暴力机器也不例外。所以,在死刑——剥夺人的生命这一最高刑罚上,尤其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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