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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天价拖车费中扮演了错位角色
交警在天价拖车费中扮演了错位角色
来源: 红网 作者:周成洋 时间:2013-12-03 09:53
  指定,就意味着“特殊”——身份特殊、权利特殊、是不是收费也会特殊?特殊不特殊,需要比照标准才能认定。交警说,这个问题我不管,我只管指定企业,不管收费标准,厂家收多收少应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需要遵循市场规则。至于厂家根本不和司机议价,强买强卖,交警表示:这事不归我们管。(11月30日央视网)
  
  以上是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曝光的天价拖车费一事的部分细节。我们可以注意到交警部门一直在记者面前试图摆脱与拖车单位的关联性,却不知是越描越黑。既然这拖车单位是交警部门指定的,这两个单位又怎么可能不认识?既然认识,那么这个拖车费用是否合理,叫来拖车的交警心里总该清楚吧?就算真像交警所说,只管指定企业不管收费标准,那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懈怠公职的做法。交警为了减轻自身的工作任务随意叫来拖车拉走事故车辆,却对事后给司机造成的烦恼不管不顾。
  
  实际上早在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就联合下发通知做出了规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那么当交警理所当然地说出“我只管指定企业”的时候,我们也大可以把这个交警看作是交警部门的“实习生”了,毕竟在国内“实习生”早已成为一种无知合理、过错可减的万能神职,想必该名交警也不知道这拖车单位可不是他能随意指定的。
  
  不得不说这个交警真的是无知者无畏,无畏于违反国家法规。其实这个交警也挺可怜的,好不容易上了一回电视而且还是焦点访谈这样的名牌节目,结果却说出了此番让人心生寒颤的话语。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同处于交警部门的其他人员是否也一直在倒行逆施着?
  
  交通警察如果连点常识性的规则都不懂得遵守,那么这些披着警衣的法盲又如何执法?根据《通知》,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这里需要重点提出的三点:第一、交通部门参与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为何交警说不管收费标准?第二、收费标准应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为何出现动辄几万的天价拖车费?第三、事故中的车辆应减免停车费,为何每天还要对车主收取高昂的停车费用?
  
  交警部门与救援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私相授受的利益关系,所以交警部门会对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乱收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高速公路就好比一条商业线,车辆就是产品,交警部门是中介,救援机构则是销售商,司机是消费者。只要车还在高速上开着就有可能遭遇到事故,如果交警依然可以随意指定救援机构,就免不了“收受回扣”之嫌,只要车主还想领走自己的车,就避免不了要接受救援机构坐地喊价的狮子大张口。究其本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不严是造成“天价拖车费”的根源,如果现状得不到改变,那么这条充满利益性质的锁链就不会断。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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