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12月2日《新京报》)
非婚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往往不会因为办不了出生证而得到遏制,自然也不会因为放行而形成纵容。即便非婚生育有着“原罪”,那也是大人的过错而不应由孩子来承担。
在一个“户口捆绑权利”的语境下,没有出生证明就意味着其不是完整的社会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人人生而平等,非婚生也好,婚生也罢,都应当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假若以非婚生而拒绝给其发出生证明,就会形成制度性的抛弃和歧视,人为造成一群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弃儿,使他们成为社会的负担。一方面,为了争取基本的人格权和公民权,很多家庭就会采取上访的方式以解决诉求;另一方面,这些“弃儿们”可能成为不安定的隐患,要么自暴自弃,要么心态失衡,个人不幸也会成为社会悲剧。
事实证明,这种连带式和惩戒式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湖北规定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的政策调整,对“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进行了生动的诠释。正如专家所言,给所有孩子出生证,是对生育权的尊重。实现人人平等的权利梦想,公共政策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如此才能在全社会营造环境,形成共识。
更重要的是,当“人性化”成为一种常态之后,消除制度上的不公才会扩大到每个角落,填平所有的“起点鸿沟”。除了非婚生育之外,那些城乡之间、地域之间、性别之间、职业之间、身份之间的种种制度性不公,才会逐步得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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