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的人为了牟取利益,什么都敢做。这不,有这么3名男子,竟然把发财的眼光瞄向了双响炮(俗称“二踢脚”)。先后制作79万枚“二踢脚”,挣了十几万元,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牢,昨日,此案一审宣判。
2011年8月份,王某某碰到了自己的一位亲戚,这位亲戚原来在土左旗一家花炮厂工作。闲聊中,王某某从亲戚那里得知烟花爆竹的利润空间很大,而且制作方法简单,管理上还有空子可钻,他就动了心。这次闲聊后,王某某并不只是说说而已,不久他就行动起来。为了将计划付诸实施,王某某做足了准备:先是通过各种渠道买来包括硫磺、银粉、硝酸钡、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等制作“二踢脚”的原料,聘请了技师为其配制火药,又在和林县某偏僻山村租用了几间几乎废弃的房屋当做简易厂房,还雇用了自己的亲戚苗某某和苗某二人专门来制作“二踢脚”。
准备充分后,他们开始制作“二踢脚”。2011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某等人共非法生产1.6、1.8、2.0三种“二踢脚”约20万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二踢脚”后来被王某某、苗某某走村串户全部卖掉了。尝到甜头之后,2012年,王某某等人再次行动。当年6月份,王某某、苗某某、苗某三人再次生产“二踢脚”,结果在生产过程中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6、2.5两种成品“二踢脚”共计17万余枚,1.6、1.8、2.0、2.5四种半成品“二踢脚”共计42万枚,及各种生产原料共计8000余公斤。采访中记者获悉,查获的物品后来被全部销毁。经和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5万余元人民币。
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和林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三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三人系共同犯罪,法院认定王某某、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已被销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某、苗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王某某、苗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苗某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昨日,和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苗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记者何芳 通讯员 王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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