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是报废吊车,一辆是报废边三轮,但它们仍然上路行驶,有一天它们相撞了:报废三轮驾驶员死亡,吊车司机逃逸。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吊车司机蔡某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1月12日14时许,儋州市雅星镇农民蔡某寿无证驾驶报废的无号牌大型专项作业车(吊车)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往白马井镇方向行驶。当该吊车途经雅星镇雅飞路林场二队路段时,适遇男子黎某驾驶无号牌报废的拼装边三轮摩托车相向行驶。此时,险情发生了:黎某驾车占道行驶,蔡某寿避让不及,致使大型专项作业车车身左侧铁箱部位与摩托车车头部位碰撞,黎某连车带人被撞倒在路边。
在事故发生后,蔡某寿在现场滞留约半小时,但未抢救黎某及保护现场,便驾车逃离现场。不久,黎某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三个小时后死亡。
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系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某寿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黎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黎某的家属向儋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黎某的家属与蔡某寿及肇事车辆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偿黎文学的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40000元。黎某的家属对蔡某寿表示谅解。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寿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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