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退休廉政激励金,还是在滥发福利?
来源: 红网 作者:郑渝川 时间:2013-12-05 09:02
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12月2日通报称,已建立退休廉政激励制度。据悉,凡在该法院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按年龄正常退休前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通报批评或书面处分,经公示无异议,并承诺退休后十年内不利用影响力干扰本院司法工作违犯党纪、政纪,即可获得3000元的“退休廉政激励金”。(《广州日报》12月3日)
新丰县法院推出的这项新制度,名为“退休廉政激励金”,却没有直接与廉政挂起钩来。在职公务员当中,绝大多数都与党纪、政纪通报批评或书面处分绝缘。一个很尴尬的现实是,某些位高权重的官员在被纪检部门查获处理之前,从来就没有收到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还包装出了一个清官、能吏的光鲜形象。
这就说明,现有的党纪、政纪机制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苗头性问题的约束力是不强的,很多情况下不能形成必要的遏阻和惩戒。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丰县法院除非证明该单位的党纪、政纪管理特别到位,没有受到过处分的公务员一定是清廉干部,否则以未曾受过处分为依据给予廉政激励,就显得标准过低、过虚,且有巧立名目滥发福利之嫌。
如果新丰县法院,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确实感到“退休廉政激励金”机制设立很有必要,不设立就不足以解决退休干部的生活需要、不足以体现对清廉干部长期履职的激励,激励金标准就应该大幅提高。相应的,筛查和审核标准也要提高并进一步具体化,最起码得有一个家庭财产申报和对应审计,否则怎么证明被激励的干部是货真价实的清官呢?
至于新丰县法院要求干部退休时,承诺“退休后十年内不利用影响力干扰本院司法工作违犯党纪、政纪”,将此承诺写入承诺书,这样一项安排毫无意义,根本无法体现约束。不管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地方党政机关,退休干部利用其影响力说清办事的现象在各地都有颇为普遍的存在。具体就退休法官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院长、庭长或法院内设行政政工部门负责人的干部来讲,由于其熟悉法院审判流程特别是立案、审判监督程序,跟现职法官又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如果参与个案的打招呼等游说活动,对司法公正会有很大影响。这种情况下,退休法官干扰司法活动的获利,将轻而易举超过3000元,退不退原先的激励金,也就无关紧要。因此,应当更具体的规定,退休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干扰司法工作,也不能在原任职单位所在地从事案例代理,只要触犯规定就必须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新丰县法院推出的这项新制度,名为“退休廉政激励金”,却没有直接与廉政挂起钩来。在职公务员当中,绝大多数都与党纪、政纪通报批评或书面处分绝缘。一个很尴尬的现实是,某些位高权重的官员在被纪检部门查获处理之前,从来就没有收到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还包装出了一个清官、能吏的光鲜形象。
这就说明,现有的党纪、政纪机制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苗头性问题的约束力是不强的,很多情况下不能形成必要的遏阻和惩戒。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丰县法院除非证明该单位的党纪、政纪管理特别到位,没有受到过处分的公务员一定是清廉干部,否则以未曾受过处分为依据给予廉政激励,就显得标准过低、过虚,且有巧立名目滥发福利之嫌。
如果新丰县法院,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确实感到“退休廉政激励金”机制设立很有必要,不设立就不足以解决退休干部的生活需要、不足以体现对清廉干部长期履职的激励,激励金标准就应该大幅提高。相应的,筛查和审核标准也要提高并进一步具体化,最起码得有一个家庭财产申报和对应审计,否则怎么证明被激励的干部是货真价实的清官呢?
至于新丰县法院要求干部退休时,承诺“退休后十年内不利用影响力干扰本院司法工作违犯党纪、政纪”,将此承诺写入承诺书,这样一项安排毫无意义,根本无法体现约束。不管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地方党政机关,退休干部利用其影响力说清办事的现象在各地都有颇为普遍的存在。具体就退休法官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院长、庭长或法院内设行政政工部门负责人的干部来讲,由于其熟悉法院审判流程特别是立案、审判监督程序,跟现职法官又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如果参与个案的打招呼等游说活动,对司法公正会有很大影响。这种情况下,退休法官干扰司法活动的获利,将轻而易举超过3000元,退不退原先的激励金,也就无关紧要。因此,应当更具体的规定,退休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干扰司法工作,也不能在原任职单位所在地从事案例代理,只要触犯规定就必须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