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两名毒贩,采取高墙抛物、货车吸附的方式,将毒品卖进了韶关市某戒毒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昨日通报,毒贩潘某、江某分别被判刑,其中潘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江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今年3月至4月,在韶关某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张某设法联系被告人潘某,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向潘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先后两次分别汇款600元和800元。潘某收款后,分别将0.6克、0.8克海洛因从某戒毒所高墙外扔入戒毒所内,张某则趁放风的机会拾捡并吸食。
2012年10月,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闭某、曾某、邓某3人联系被告人江某购买海洛因,并向江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内汇款500元。江某将0.8克海洛因吸附在到戒毒所运输货物货车的尾部运入戒毒所。同年11月中旬,江某以同样的方法将0.8克海洛因送到某戒毒所,但闭某等人称没有收到,于是江某又于同月下旬,又将0.3克海洛因运进某戒毒所供闭某等人吸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记者卜瑜 通讯员 汪次安 罗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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