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解读系列报道,明确提出了这一操作办法。不难看出,这是对决定中“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内容的细化,使操作更加清晰而明确起来。
显然,这样的办法,极具有现实针对性。有的主要领导干部,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其结果就产生了某种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历史铁律。
从实践情况看,主要领导干部腐败的情况非常普遍。前几年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中,主要领导干部的比例占总数的1/3以上。
事实上,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大问题,还不仅仅限于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那些拍脑袋的决策,那些不良风气的形成,都与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过大有莫大的关系。它所造成的恶果,可能导致巨额损失,甚至会贻误地方的发展良机。正所谓“上行而下效”,社会上所形成的不良风气,官场上那一套丑陋作风,有些往往都源于主要领导干部的带头。
然而,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大问题,是我们以前没有意识到吗?是当初的制度设计有漏洞吗?是权力运行制约体系不健全吗?大多不是。恰恰相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领导班子分工制度早就存在。问题的产生,在于实践中出了问题,并不按制度行事。
从实际运行的教训出发,如何削减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显然还需要有更科学的制度设计、更文明的官场文化涵养。根据分工负责原则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减少主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具体事务、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到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实践、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等,这些制度可以说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显然还缺乏对主要领导干部违规后的惩罚机制。如果在实践中主要领导干部就是插手了、干预了,没有相应的配套制约制度,那么“适当分解权力和责任”就会落空。
说到底,为官者,还是要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骨气,要有点实事求是、站在真理一边的态度。如此,方能服从而不盲从、向清流而不变浊流,有力地校正严重向主要领导干部倾斜的权力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