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5日发布“12·3”拆迁命案案情,初步查明,12月3日10时许,拆迁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到范木根家商谈房屋拆迁事宜时,双方发生争执。范木根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阻挠拦截。10时35分许,当着出警警察面,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等用伸缩棍殴打范木根及其妻、子。与此同时,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柳某,导致二人死亡。
警方调查证实了此前舆论猜测的暴力冲突确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悲剧的发酵过程中,拆迁者的施暴,堪称矛盾最关键的激化因素。就案情看,攻击行为系拆迁人员主动发起;在当地警方已介入的前提下,拆迁人员仍公然殴打拆迁户,致使暴力对峙升级为利刃相向。
事实上,这一事件并不必然走向如此恶劣的境地,完全可框定在法律范围内。一方面,被拆迁人有不同意的权利,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平等协商、合法博弈。另一方面,就基本人身权利而言,拆迁人员也没对拆迁户施暴的权利。
拆迁者被刺死,让人痛心。但应认识到,酿成血案,是暴力拆迁的一种必然——施暴者被暴力所吞噬,是很难避免的结局。在一些强拆制造的对峙格局中,拆迁者动辄凭着人多势众,乃至有地方政府部门的撑腰,肆无忌惮,企图以暴力碾压私权。可在失控的暴力情境下,比如遇到拆迁户激烈抵制、变成“硬梗”,他们很可能付出流血代价。2008年,辽宁本溪钉子户张剑刺死强拆者;2010年,辽宁抚顺拆迁户杨义刺死涉强拆官员;2011年,山西朔州拆迁户吴学文捅死强拆者……都殷鉴在前。
暴力之下,只有互伤。对拆迁者来说,不要恃强凌弱,心存施暴后的侥幸,不然势必自食暴力恶果。即便是正当的拆迁行为,拆迁者也应将行为限定在恪守法律的框架内。也只有遵法、守法,才是避免互伤悲剧乃至血案的不二选择。但愿苏州这血写的教训,能为暴力拆迁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