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妇在离婚后,女方坚持要求与前夫做试管婴儿,并成功诞下一对龙凤胎,孩子随女方生活。女子与第二任丈夫离婚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第一任丈夫出抚养费,法院两审支持了女方诉求。第一任丈夫又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双胞胎子女之一由其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12月6日,记者从封丘县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令龙凤胎中的女儿归男方所有。结合前案已生效判决来看,实际上双方互相不再承担抚养费。
离过婚了,却坚持要和前夫生孩子
2002年夏天,18岁的刘芳与17岁的李锋,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5年2月21日,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2008年4月23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刘芳一直希望能和前夫李锋一起生个孩子,希望前夫配合,遭到前夫的拒绝。
在刘芳的一再坚持下,前夫同意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生个孩子。二人分别于2008年8月份、同年9月份,2010年1月份,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后刘芳于2010年8月15日,生下双胞胎子女王楠、王莉。
在此之前,2010年农历一月十日,刘芳与另一男子王丰结婚。2011年4月21日,刘芳又与王丰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以下离婚协议: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协商后,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原因是因为孩子不是王丰的。女孩儿王莉暂由王的母亲抚养至王丰结婚时再接走,每月由刘芳出300元抚养费,刘芳随时可以探望和接走女儿王莉,儿子王楠跟着刘芳在新乡生活。
两年过后,爆发抚养费和抚养权之争
二次离婚后,为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刘芳将前夫李锋告上法庭。经封丘法院、新乡市中院审理判决认定,4岁的王楠、王莉,确与李锋系父子、父女关系。李锋应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年为1320.8元,直到孩子18岁为止。
今年6月28日,前夫李锋为变更抚养权,又将刘芳告上法庭。李锋称:2012年12月,封丘县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后来我不服上诉,2013年3月,二审开庭时才知刘芳已离婚,并且将孩子王莉交给别人抚养。由于一审、二审均认定王楠、王莉是我的孩子,而刘芳却将我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这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了孩子顺利健康成长,也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令变更王莉由我抚养并随我的姓,互不承担抚养费。
刘芳则辩称:李锋从我怀孕时,就未尽过一天义务,孩子出生后,也没有承担抚育义务。2013年5月28日,新乡中院终审判决要求李锋支付抚养费。但至今,李锋未支付分文抚养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王莉从小随继父生活,离婚后就由我抚养,变更抚养关系对王莉成长不利,李锋已经再婚,并又生育有子女,并且至今不承认王莉是其孩子,现在要求王莉由其抚养,随李锋的姓没有法律依据。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驳回李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女孩归男方、
女方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刘芳与李锋系离婚后做的试管婴儿手术,故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处理王楠、王莉抚养问题,而刘芳与王丰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王楠、王莉归刘芳抚养。
经法院查明,王莉一直随王丰年逾六十的母亲生活,刘芳并未尽到对孩子王莉的抚养义务,且王丰母亲年迈体弱,显然没有能力给王莉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故李锋作为王莉的亲生父亲,其变更王莉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故刘芳应承担王莉相应的抚育费用,抚育费标准仍按封丘法院2012年做出判决书认定的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至王莉年满18周岁,即抚育费每年为1320.8元。
李锋要求王莉随其姓氏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其要求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与封丘法院已做出的生效判决书相冲突,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封丘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王莉随李锋生活,刘芳每年向王莉支付抚育费1320.8元,付至王莉十八周岁。这样,结合前案已生效判决来看,实际上双方互相不再承担抚养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试管婴儿及其费用
据了解,试管婴儿是指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与精子从人体内取出并在体外受精,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回母体子宫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
做试管婴儿的每次费用在3万-5万元之间。而这往往只是尝试一次试管婴儿的花费。事实上,试管婴儿一次成功率微乎其微,往往需要通过多次才能成功,因此,试管婴儿费用居高不下。
试管婴儿技术适用于自然生育存在障碍的夫妇。试管婴儿技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正常条件下的育龄夫妇是不允许使用这项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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