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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试驾豪车经历生死劫 车速飚至200码(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12-07 09:52

男子试驾豪车经历生死劫

  众多豪车,都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然而,出了事故,该由谁来埋单呢?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试驾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作出判决,此案对众多试驾者都具有借鉴意义。

  事故 试驾奔驰车 撞上绿化带

  去年11月4日,曾先生和好友一起到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驾奔驰车。

  美女销售员查完证件,拿出一张《试驾赔偿表格》给曾先生签名。随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曾先生试驾了C200奔驰车,奔驰在海沧区沧新路。

  根据车商提供的试驾过程录音,事发当时,奔驰的车速很快,一度高达200公里/小时。

  刚开始,美女销售员说:“不要太凶哦!”曾先生回应说:“不会啦,我开车很温柔。”美女销售员还说:“碰到那种把试驾车当飞机开的就觉得很可怕。”这时,曾先生已经油门踩到底,并说:“200,能到两百几?”

  这时,销售员突然大喊:“刹住!刹住!”紧接着,“砰”一声,就发生了碰撞。

  探因 为避一大坑 撞上绿化带

  试驾的曾先生说,事故路段还没正式通车,有些地方不平整,在下坡时,他看到前方有一块挡板,就开始踩刹车。

  但他没想到,路面上有沙子,奔驰车刹车后打滑,冲上绿化带导致翻车。幸好,安全气囊及时弹出,他和车上的人才无大碍。

  但是,奔驰车撞得很惨。燃油箱、水箱和前盖变形,前杠、大灯、雾灯、前挡玻璃碎了,钢圈轮胎、冷凝器、仪表台、左右大梁等也全坏了。

  事后,曾先生才知道,挡板挡在路中间,是因为挡板后面有一个大坑。

  经厦门交警部门认定,曾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天,曾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事故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费用,曾先生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曾先生交了5万元押金。

  官司 五万元押金 能不能退还?

  经查,这辆奔驰车的新车购置价为283504元。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显示,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25.6万余元。不过,最终,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定损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19.5万元。

  获悉保险公司赔付后,曾先生要找销售公司讨回自己的5万元押金,却遭到了拒绝。销售公司称,保险公司赔的不够,不足部分需要曾先生来赔。

  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近日,曾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5万元押金。

  汽车销售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曾先生赔偿保险理赔差额5.2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万多元,还有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万元。

  经审理,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事故车停用期间的损失为3万元,因此,判决要求曾先生赔偿车行3万元,同时要求车行退还2万元押金给曾先生。

  焦点 豪车贬值 损失谁担?

  近日,受海沧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奔驰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结论认为,该车的实际贬值为41397元。

  针对豪车贬值损失,车商认为曾先生要赔偿。但曾先生却说,索赔汽车贬值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

  据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车辆的贬值进行评判,只能根据市场调查后经对比分析作出结论,而本案中的奔驰车,在维修后,车身密封性及车辆安全性能有所下降。根据厦门市二手车市场的报价,碰撞奔驰车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值为8%。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索赔没依据

  奔驰被撞毁,能否索赔贬值损失?法官说,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是不支持赔付车辆贬值损失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损失”,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等“无形损失”。因此,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曾先生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不过,在涉案车辆维修的75日期间,产生了停用损失,因为试驾车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车辆,车辆修理期间不能用作试驾车,确实存在停用损失。法官认为,这一部分损失,应由曾先生赔付。

  律师提醒

  试驾车辆要选投保车

  在试车时,应选择有保险的试驾专用车,这类车都买了保险,如出现意外,试驾者一般无需负太多责任。相反,商品车一般没办理保险,万一试车过程中出现事故,试驾者可能面临高额赔付。

  如果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祸,撞了人,而车辆又没有投保,那么损失谁来承担?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其中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车行承担,剩下的损失再由试驾者和车行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专家说法

  试驾出车祸损失谁承担?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也说,目前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无法可依。但是,汽车销售商作为专业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基本保障义务,因此,试驾出车祸后,由汽车销售公司与试驾者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至于分别承担的责任大小,应考虑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

  如果试驾者驾驶技术过关,那么应该看销售商是否尽到提示、保护等注意义务。如果销售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应该由销售商承担责任。如果因试驾者存在过失导致事故的,则损害后果应由试驾者自行承担。

  延伸说法

  理赔差额,谁来买单?

  汽车销售公司称,根据定损报告,事故的实际损失为25.6万余元,而保险公司最终理赔损失195000元。因此,理赔差额部分,即52095元的损失应当由曾先生来承担。

  不过,在曾先生看来,保险公司已承担了受损车辆全部的赔付责任,因此他拒绝再多赔偿。“事故车是全保的,如果实际损失达到25.6万余元,汽车销售公司就不应该答应以19.5万元来了结。”

  法官说法理赔差额,车商承担

  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由谁承担?对此,法官说,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经协商后,约定涉案车辆维修费用按195000元计算,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车辆实际维修损失为25.6万余元,但差额亦系由于汽车销售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所产生。因此,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放弃主张权利的部分,这部分差额不能要求曾先生赔。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陈捷 通讯员渔言] [编辑: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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