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名1岁半男婴原原遭10岁女孩摔打并从25楼坠下的事牵动了不少国人的心。因涉事女孩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网上对李某声讨的声音不断,对涉事女孩,只是让其母亲带离“是非之地”引发不少人质疑,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轻了”?不满14周岁就可以轻易逃脱责罚,为所欲为了吗,这样规定是不是纵容犯罪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不够,家庭教育缺失,而且有的比较粗暴,打骂孩子,对孩子进行错误的管教。这样的“言传身教”导致孩子会对比自己小的孩子进行打骂。
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则认为,这不仅仅是事件本身的悲剧,还是家长的悲剧、社会的悲剧,更是这个国家儿童教育的悲剧,成熟社会应当具备“宽容的素质”。
对于是否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学界的观点也不相同。有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害人、行为人和社会都有好处,立法机关不应再回避了。也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低龄化是社会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让少年替社会担责。事实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挽救措施及矫正教育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被摔男婴第一次手术费用有保障
今天上午,原原的爸爸李生忠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现在原原的左臂完全没有知觉,左脚仅有一点知觉。据他介绍,原原的病情是: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伤,右侧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医生说,现在原原很虚弱,等他身体状态再好一点就可以手术了,估计是在下周。”原原的爸爸李生忠在微博上说,“我非常难过,不过,幺儿不要怕,爸妈相信你会痊愈的,像刚学会走路一样健康,快乐。”
据了解,目前原原的第一次手术费用已经有保障。
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恶性案件频发
10岁女孩犯下如此凶案,这虽是一起极端事件,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致使儿童“早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而对这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惩戒措施仅是交给其父母加强监护。
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每一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责年龄”的争议。
有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害人、行为人和社会都有好处,立法机关不应再回避了。也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低龄化是社会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让少年替社会担责。
有专家指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虽然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却难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响,现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早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实施的制裁也应当随之“提前”或者“升格”。事实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挽救措施及矫正教育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多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恶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指出,出现这种未成年人恶劣行为有多种因素。
首先,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环境也有了很大变化,社会舆论、媒体、电影、文艺作品关于道德教育处于下滑的趋势,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负面作用很大,再加上一些电视、电影、文艺作品宣传暴力的主题比较多,未成年人也经常有机会看到,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也很大。
还有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行为的“镜子”。现在的一些年轻父母,由于社会竞争比较大,只顾赚钱养家,在其他方面对孩子的教育不够,而且比较粗暴,打骂孩子。错误地对孩子进行管教,而这样的“言传身教”有可能导致孩子,对比自己小的孩子进行打骂。
在市场竞争激烈、整个社会道德下滑的情况下,家庭教育更加显得关键。
他山之石最低刑责年龄多数国家为14周岁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俄罗斯、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大多数国家。
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丹麦等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
有的国家规定则较高,如捷克斯洛伐克、瑞典为15周岁,西班牙为16周岁,波兰为17周岁,巴西为18周岁。
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各州均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惩治力度。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案频发
时间事件
2004年黑龙江一名13岁男孩强奸了同村一名14岁女孩
2004年武汉市新洲区13岁少年吴某杀害一名13岁少女
2006年不满14岁的少年莫小卫,在短短的15天内持刀两次伤人
2006年13岁的小淘掐死了亲生奶奶后,又杀死了太婆
2006年因勒索不成,少年闫某竟然火烧住着两个老人和一个小孩的房子
2008年哈尔滨市明水县两个13岁未成年人强奸并焚烧一名18岁少女
(据公开报道整理)
专家讲已到重新研究论证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卫跃宁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了,据我个人了解,暂时还没听说立法机关对这个课题有过相关调研。”
卫跃宁教授说,应当承认,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手里握有一些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些统计数据往往都是一时一地的,是片面的。
既不足以表明其发展规律性,也不足以说明全国的情况,而一些典型案例更具有偶发性。“但要想驳倒他们,我们需要更加系统、全面、科学、合理且权威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论。”
陈春龙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刑法当年的规定到现在已经有很多年的发展,对于犯罪年龄一直没有改变。
随着社会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身体的发育相比过去要加快了。”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
陈春龙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考虑到几十年社会发展情况,对于未成年人负不负刑事责任、怎么负刑事责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能否通过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律师说成熟社会应有“宽容素质”
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当一种暴力发生后,我们绝不能“以暴制暴”。如果用暴力去谴责暴力,最后得到的还有可能是暴力的危险。
悲剧发生了,我们怎么能再用社会聚集起来的“语言暴力”来疯狂谴责未成年的孩子?语言的暴力会带来更多、更严重的暴力。
尽管这个孩子是暴力的实施者,但她毕竟是一个10岁的孩子。我们更应该深思的是,什么样的情况、环境,有多少理由能让未成年的孩子有这样多暴力的手段?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的家长,我们的社会没有把好的教育“植入”给孩子,那么她沉淀下来的可能只有暴力。
这不仅仅是事件本身的悲剧,还是整个社会的悲剧,家长的悲剧,更是这个国家儿童教育的悲剧。
成熟的社会应当具备“宽容的素质”,简单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大家单纯地追求“泄愤”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们唯一要做的,还是加强各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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