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贿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万元人民币、7000元澳大利亚币,12月5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汤大筠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向该公司法律顾问索要32万元
汤大筠担任华盈公司总经理后,经其联系,该公司于2010年9月与海南天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所律师吴某某担任华盈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1年、 2012年续聘,华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还委托吴某某代理多宗诉讼或非诉讼业务。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汤大筠多次以孩子在国外读书、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吴某某索贿32万元。
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务收受34万元财物及7千元澳元
汤大筠担任物业公司董事长后,凭借物业公司通过万物鑫公司控股迪希城公司的优势,直接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务,要求迪希城公司董事长林某诚申请辞职,并放出风声要调整迪希城公司经营班子并裁员,撤换迪希城公司总经理颜某某的职务,迪希城公司主要工作由颜某某直接向其汇报请示。并要求颜某某代华盈公司收购迪希城公司职工间接持有的众宏博公司和物业公司股份。颜某某为了和汤大筠搞好关系,避免其总经理职务被撤换,让汤大筠不再要求其收购职工股份,自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多次给汤大筠送去礼金31万元人民币和7千元澳大利亚币以及3万元的购物卡。
利用公开招标机会收受30万
2011年6月,迪希城公司股东之一的信达公司向社会公告,拟对迪希商业城一楼铺面整体租赁权进行公开招标。迪希城公司于是给信达公司发函,希望租给迪希城公司或其推荐的单位,信达公司表示同意,并在招标条件里设置几个对迪希城公司有利的条件。罗某想以其私营的万佳公司名义参与竞标,便找到迪希城公司总经理颜某某,让迪希城公司为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以增加中标概率,颜表示自己作不了主,让罗某找汤大筠。罗某于是多次找汤大筠说情,并于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给汤大筠送去3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价值7450元人民币的佳能相机,请求汤大筠同意迪希城公司为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之后汤大筠同意以迪希城公司名义为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
整合铺面租赁收受17.5万
肖某某为迪希商业城负一楼铺面的租赁人之一,租赁后将铺面转租他人。2011年5月,汤大筠到迪希商业城考察,指出负一楼管理混乱,档次太低,提出要整合负一楼铺面,统一装修,重新出租。陪同考察的颜某某将此情况转告肖某某后,肖某某担心整合会使其租赁铺面的投入受到损失。如铺面被提前收回,还得赔偿承租商户的损失。颜某某表示整合之事他自己决定不了,要找汤大筠处理。于是肖某某多次找汤大筠说情,请求汤大筠不要对迪希商业城负一楼进行整合,并给汤大筠送去17.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大筠受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行使公司领导、管理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万元人民币、7000元澳大利亚币、5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及佳能单反相机1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后,汤大筠表示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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