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陆续公开审理,“7.9”四川江油盘江大桥垮塌案一审判决9日全部有了结果,8名被告分别以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受贿罪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刑,最高获刑14年。
2013年7月9日,四川江油盘江大桥发生垮塌,共造成6辆汽车坠水,5人死亡、7人失踪。9月下旬,经过司法鉴定,盘江大桥垮塌原因确定为“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随后,检察机关先后批准逮捕涉案人员13人,纪检监察机关对3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11月26日起,8名被告分别在四川江油市、梓潼县、平武县三地法院接受公开审理。
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原绵阳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刘国学、原绵阳市公路管理处长周兴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原绵阳公路管理处工程技术副主任科员勾胤吉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绵阳市交通局会议纪要明确了周兴是青莲大桥维修总牵头人,刘国学具体负责检测工作。通过各方证据确认,青莲大桥维修加固系列工作包括盘江大桥。盘江大桥经过加固后检测发现调治结构物病害,刘国学、周兴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存在病害的盘江大桥被启用,后在“7.9”洪水中垮塌,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
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胤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9日下午,梓潼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江油市青莲镇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张鹏举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对其118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经查,张鹏举身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实际施工人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仍采用放任的态度,致使工程质量低劣,最终酿成“7.9”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当天,梓潼县人民法院还以受贿罪判处与盘江大桥工程相关的原游仙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胡开术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盘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承包人齐雨凡、陈小勇、任佳有期徒刑7年、7年和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分别没收齐雨凡、陈小勇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
在此之前,平武县人民法院于3日公开宣判,与盘江大桥工程相关联的江油市地方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原所长冷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286279元。(完)
(原标题:四川江油大桥垮塌案一审宣判 8被告最高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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