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黄骅62名干部“被退休”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据了解,2013年提前离岗现象并不仅仅在黄骅发生,北京下属郊县也出现针对55岁以上干部,劝其提前离岗的情况,“提前离岗人员可以在工资级别和待遇上,上升一个级别”。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就业压力非常大,延迟退休不会马上实施,还没有实施该政策时间点(12月7日《中国经营报》)。
如果仅站在眼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延迟退休政策角度看,这种反差极为鲜明的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当然确实显得非常扎眼、悖谬。一面是延迟退休已被解读为大势所趋,一面又是截然相反的提前离岗普遍存在;一面是普通职工延迟退休而不愿,一面又是公职人员提前退休而不甘。
尽管如此,冷静思考又不得不承认,这种延迟退休与提前离岗并存现象,其实并不是什么意外费解之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正常现象。
一方面,应该看到,早在延迟退休政策提出之前,囿于养老双轨制,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事实上长期以来就一直普遍存在,并不是什么初来乍到的新奇事物。这正如此前有学者指出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机构改革以来,许多县一级党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规则:科级干部满53岁则须让位退居二线”。
而且必须指出,这种公务员提前离岗,事实上也并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如依据公务员法第88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这意味,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年限条件,且本人自愿,公务员提前离岗退休其实是完全合法的。比如,只要工作满20年,男公务员55岁、女公务员50岁时便可申请提前退休。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尽管“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人口减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长期趋势,但与此同时,由于“就业岗位不足”而催生就业难格局同样长期存在,并没有因老龄化而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就业难格局下,提前离岗也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在公务员而且在其他许多职工如国企职工身上,同样普遍存在。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就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这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提前离岗与延迟退休的并存,实际上是就业难与老龄化这一对更为深层的未富先老矛盾同时并存的一种必然反映和产物。
因此,要想有效消弭提前离岗与延迟退休并存现象,根本出路主要取决于这样相应的两方面的全面深化改革。一方面,尽快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养老双轨制”全面并轨。这正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着力化解就业难与老龄化并存矛盾。比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就业结构的全面转型升级;“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就业岗位的数量的收入含金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减缓老龄化速度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