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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罚单别只让公共财政“背黑锅”
雾霾罚单别只让公共财政“背黑锅”
来源: 新京报 作者:仲鸣 时间:2013-12-11 08:25

  记者日前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辽宁省环保厅厅长称:“我们的原则就是,扣缴的罚款,用于你自己的城市,但要用在大气治理上。”

  因污染开罚单,这非首例。陕西已连续多年祭出“生态罚单”,对河流污染等加以惩戒。但以“雾霾”为名头的罚单,实属罕见,也正因如此,辽宁对8个城市“开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看上去,辽宁此举不乏意义:将罚款风险跟责任捆绑,或能倒逼各地绷紧弦,增强治污实效。问题是,依照该《办法》,经济处罚直接对象是市政府,罚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这难免让人生疑:这笔罚款,能化“罚单”为治霾动力吗?

  事实上,陕西开“生态罚单”,奉行的也是“省罚市”模式,但市级政府并非买单者,而是对污染者的执“罚”者。而今,辽宁开罚单,却要地方政府财政划拨。

  无可否认,空气质量超标,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有责任,但揆诸现实,在具体责任分成中,车辆尾气、工业排污、施工扬尘等是“大头”。在溯责时,履责不力的官员,显然应担主责;而污染企业,也难辞其咎,依法对其罚款,也是生态补偿的题中之义。

  可如果是官员、污染企业“感冒”了,让公共财政“背黑锅”,那这罚单未免形同虚设。罚多少钱,对某些官员来说无关痛痒,反正是慷公家之慨。罚缴资金将“返还”给各城市用于空气治污,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相当于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惩戒作用能有多少?而从法律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政府也不具备被罚款的责任主体资格。

  说到底,治霾要动真格,更需要建立强效问责机制——比如说,问责适用条件适当放宽,就算污染尚不严重,只要是履责缺位就予以追责。也只有将环境考核跟官帽挂钩,给纵容污染、治污乏力的官员戴上紧箍咒,治污才能免于口号化。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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