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1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王颖 唐彩荣)麦某案发前系海南省某经济建设总公司老总,其假借办学为由找某印刷公司寻求合作,签订合作合同后骗取对方12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2013年4月16日,琼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5月7日,现年50岁的海口人麦某,时任海南省某经济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认识海口某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麦某隐瞒了海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创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文件已过期的事实,与李某商谈合作投资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事项。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向麦某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麦某收到20万元后多次以“旅差费”等形式取出用于非办学用途。
2011年5月,麦某要求老城镇某村副村长陈某(另案处理)帮忙找土地办学,陈某便带麦某和李某等人多次去现场察看土地。2011年6月15日,陈某以该村村长身份与麦某签署《土地转让合同》,并用伪造的村公章在土地转让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麦某称其已向该村支付120万元土地预付款,要求李某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李某分四次将100万元人民币转至麦某公司的帐户,该款项均被麦某用于个人消费。
数日后,陈某称没有收到麦某支付的100万元预付款,李某才发现被骗,多次催促麦某还款,麦某于2011年8月17日退还其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再退还人民币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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