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微博的男子张广红,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就该事件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本报8月31日曾报道),将该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今年8月27日0时15分,张广红在微博上发布一条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用枪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微博,该微博后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达300余条。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拘传张广红,并于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张广红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11月13日向越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返还笔记本电脑,并索赔688元。
昨日的公开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红称被告以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该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微博,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发布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原告律师就史实的真实性向公安局代理人提出一连串问题,质疑称:“公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迹深入人心脍炙人口,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广州公安部门答辩称,并称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显示张广红利用其本人的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原告律师还表示,公安部门在行政拘留张广红时,未通知其家属,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安部门则回应,已通过邮件快递方式通知,但当庭未出示邮件的签收证明。
庭审中,律师全程为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广红答辩,后者唯一一次开口是在最后陈述时,说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内容
原告:博文不是我本人的原创微博,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公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被告(广州公安部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显示原告利用其本人的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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